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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的定金霸王合同,打官司能赢吗?
作者:上首律师  上传时间:2020/6/21 10:50:06
王某在某房地产公司看中一套房屋,遂与房地产公司签定了一份《房屋认购书》,是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房屋认购书》约定:“王某交7万元,15日内如果不与房地产公司签定合同,则7万元不退;房地产公司如果拒绝出卖,则原数退回。”合同签定后的第四天,王某思索再三,决定不买这套房屋,遂找房地产公司要求返还所交钱款。房地产公司以王某所交付的7万元系定金,王某违约,根据定金罚则,不予以退还。
交给房地产公司的7万元钱能够要回来吗?

第一,《房屋认购书》是王某和房地产公司之间成立的一个预约,是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对该《房屋认购书》的履行是签订本约,也即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房地产公司对这7万元的条款设计完全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是不公平的,也是不诚信的。它基于同一事实设计了两个后果:一是如果王某不买房就不退钱,这时7万元实际上是立约定金,适用的是定金罚则。二是当房地产公司不卖房是原数退回,不是双倍返还,这就不是定金了,而是订金。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房屋认购书》是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对王某不公平且不诚信的格式条款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根据格式合同应遵循的公平原则,提示规则,和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解释规则,王某如果违约,其交给房地产的7万元应该解释为订金,而不是定金,房地产公司应当全部退还给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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