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首文谈 │ 面对虚假破产债权的救济途径
作者: 上传时间:2025/2/6 17:19:47
简要案情
2016年3月B开发公司因修建某商业小区与A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期限为2年。项目2018年3月如期完工并综合验收合格后完成交付,B开发公司由于资金问题不能按期足额支付相应工程款,A建筑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于2020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开发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损失,并确认其工程价款债权的优先性。
在诉讼过程中,B开发公司由于与A建筑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认可了B开发公司支付A建筑公司工程价款及相应违约损失,也确认了工程价款部分的优先权。除此之外,上述工程价款金额与客观事实不符,调解达成的应付A建筑公司的工程价款明显高于实际应付工程价款。后B开发公司于2021年因资不抵债、亏损严重而被申请破产清算。
该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适用的是原合同法。但是若按照当时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之规定,A建筑公司起诉时明显早已丧失优先受偿权。笔者认为,退一步说即使按照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及民法典相应的“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之规定,也是超过了合理期限了,从而应认定A建筑公司丧失了优先受偿权。
上述案件除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外,还存在调解的工程价款金额与客观实际不符的情形,如果A建筑公司按照调解书内容向B开发公司申报破产债权,管理人据此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债权,则可能存在确认虚假破产债权从而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下文主要探讨和分析的是关于面对虚假破产债权的救济途径。
民事方面
一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第十六章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及《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一般情形下管理人对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破产案件中管理人认为债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利用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虚构债权债务的情形,那么管理人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由于再审申请期限属于除斥期间6个月,现实破产实务中,尤其是债权人数众多的房地产破产企业,管理人从接管债务人财务材料和接收、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材料,结合中介机构审计债务人应收应付数据等,管理人根据掌握的材料提起再审申请,往往已经超过6个月,从而被法院驳回。
如果法院以已过申请时间为由驳回管理人的再审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第十六章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管理人可再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是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上述是对通过已经生效或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申报虚假债权的,面对未经仲裁裁决、诉讼的虚假债权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面对不同情形不同身份主体,如何起诉?
1.债务人有异议→被异议债权人(被告)
2.债权人对他人债权有异议→被异议债权人(被告)
3.债权人对本人债权有异议→债务人(被告)
4.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共同原告)
三是第三人撤销之诉
在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与部分债权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手段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常见于利用调解结案进行诉讼欺诈从而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为何债权人可以提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基于《九民纪要》第120条的相关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其目的就是为了遏制、打击实践中出现的债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虚假诉讼,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
根据《九民纪要》第120条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该第三人适用于普通债权受到侵害。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该第三人也适用于普通债权受到侵害。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院对虚假诉讼案件常规的处理方式:1.已经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并裁定驳回起诉。2.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涉嫌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销涉嫌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将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刑事方面
虚假诉讼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如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债权人、管理人均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
综上,企业的破产往往牵涉众多债权人的利益,虚假破产债权损害的多数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核应高度谨慎。除此之外,债权人也应时刻关注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而维护债权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管茂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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