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作者: 上传时间:2017/8/19 16:42:43
一、本所建立五方面档案管理:法律资料档案、卷宗档案、人事档案、行政文书档案、财会档案。
二、法律资料档案,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典型案例、法学研究、报刊剪辑等资料。法律资料档案,由所内指定的专人管理,本所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有权借阅,管理人员应做好借阅登记。
三、卷宗档案,专指各执业律师所承办完成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材料。卷宗档案按照规定年限保存,由档案室专门管理。各承办案件律师,在案件办理完结后,应编制出案件材料目录,将案件材料按所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置于卷宗盒内,交档案室保管。归档材料必须齐全,并按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装订,交档案管理人员签收后统一入档管理。承办律师不及时归档的,财务不退还归档费。档案室管理人员,应将归档卷宗编制出案件目录以便查寻使用。
四、人事档案卷,是指记录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各人基本情况、业务表现及来所、离所时间的材料,该档案应在入所时建立,执业或工作中不断补充。由本所办公室专人保管。
五、行政文书档案,指本所设立、申办与变更的有关书面材料,本所形成或制订的行政文书,上级主管机关下发的文件及本所上报的书面材料。行政文书档案,由办公室专人保管。
六、财会档案,包括各种财务报表、财会凭证、出纳及会计帐目等项。财会档案由财务室人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和保管。
七、各类档案的保管人,应努力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到不丢、不坏、不散、不乱,并建立档案的收进移出登记,查借阅登记及档案统计台帐。
八、各类档案保管人及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在任何场所谈论秘密档案内容,不得将档案私自带出室外或擅自借给他人,未经主任批准,任何人不得抄录复制带有国家机密、顾问单位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的档案内容,带密级的废纸一律要进行销毁。
九、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并清点无误,由监交人一起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后方可离岗。
十、本制度从2017年4月2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