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经典案例>惩治非法放贷行为刻不容缓
惩治非法放贷行为刻不容缓
作者:朱俊峰  上传时间:2018/3/26 12:03:15
惩治非法放贷行为刻不容缓

 

目前,全国各地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快速发展,其中,面向高校学生发放的“校园贷”“裸贷”“网贷”等非法放贷现象,更是愈演愈烈。针对民间放贷乱象滋生的社会问题,在2018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等6名代表建议,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放贷罪”,置于《刑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中。对于此项罪的增,作为一名多年的执业律师,一名曾经的刑事庭法官,结合近年来工作中办理的各类民间借贷案件实际情况,颇多感慨,感触很深,深感整治民间“非法放贷”行为,已刻不容缓
   

“非法放贷”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等机构发布的《2017年互联网现金贷舆情大数据报告》显示,2017年219724条互联网现金贷舆情信息中,负面信息占57.14%。其中,与暴力催收、利率畸高、“砍头息”有关的舆情信息最多。
    仅2017年6月至11月,有关网络催收的负面舆情信息1万多条,违规催收频次1000余万次,施害人79万,受害人92万,致20余人死亡。


 

现实生活中,借贷类APP的情况非常普遍,主要针对在校学生和刚就业年轻人,据媒体调查,国内目前200款借贷类APP,只要提供个人信息即可放贷,APP借的钱也不多,少则几千,但加起来也高达十几万APP上有的放贷条件竟然是只要提供裸露照片和视频便可放款,学生和刚就业年轻人涉世不深,辨识能力较差,更无法预见、防范此金融领域借贷的法律风险,借贷后因没有偿还能力而自杀的事件,几度让人触目惊心扼腕叹息

 

“非法放贷”行为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的重要性

“非法放贷”的行为具有如此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如何对其进行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呢?作为律所法律风控部负责人从法律风险控制角度,我认为应着力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等方面予以处理。
    从事前主动预防角度,
奉劝各位高校学生和年轻人能充分认识到贷款的法律风险,尽快警醒希望各位家长能对此“非法放贷”行为引起高度重视,对自己在校的大学生小孩进行必要的金融风险提醒、教育及监督同时,也希望学校领导能增强校园金融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及时的对在校大学生的消费观、价值观、理财观给予必要的指导、培训。金融机构更应适时地入校园,引导大学生理性消费、正当理财。律师界等相关法制部门也应加强和大学的法律沟通与交流,送法入校,做好在校大学生金融领域相关法律风险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同时,也呼吁金融监管部门完善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呼吁有关立法部门尽快启动立法机制,完善金融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严惩此非法贷行为。
    从事中控制、事后补救角度,一旦发生因贷款无法偿还而发生“非法放贷者”将女大学生的裸照发布到网上的行为女大学生应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选择自杀、轻生是对生命的践踏,是懦弱的表现,更是愚蠢的行为!受害者应理性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要求公安机关对发布者予以治安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其涉嫌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或其他涉嫌罪名的刑事责任同时,委托专业律师对发布者侵犯隐私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针对民间“非法放贷”暴力催收行为,一旦发生,受害人首先应相信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此时,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警,及时制止“非法放贷者”暴力催收行为,使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免受不法侵害。同时,应尽快咨询律师等法律界人士,提出良好的解决此事件的具体方案,分析与“非法放贷者”所签署的借据等相关材料,了解是否属高额利息的放贷行为是否涉嫌“高利贷罪”?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罪”或涉嫌其他犯罪?

    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必要性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作为一名律师,更多的是关注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惩治“非法放贷”行为的?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相继出台的文件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治安。但是,在监管执法实践中“非法放贷”行为在其放贷过程中的地下性、隐蔽性、逃避性及恶意规避性,给行政监管机关实际执法带来重重困境,无法从根本遏制非法借贷乱象。


 
    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我们办理的一些民事借贷案件中的借款当事人,也曾多次提到贷款人以多种暴力行为进行催收的情况,但就民法法理而言,“非法放贷”贷款人借款人发生的借款纠纷,主要《合同法》、《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来调整,对此类借款纠纷案件,我们均以民事案件纠纷诉讼来处理。“非法放贷”与 “高利贷”有共同之处,却有本质区别“高利贷”入刑,打击的是收取高额利息的放贷行为,而将“非法放贷”入刑,打击的是逃避金融监管的放贷行为。个别“非法放贷,放贷利息仅为年利率16%,但由于通过暴力胁迫、跟踪、滋扰恐吓等方式催讨债务,造成债务人自杀的严重后果,“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因其放贷利率在法定范围内,无法通过“高利贷罪”给予刑事处罚
    以刑去刑,刑去事成。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当事人由于不堪忍受“非法放贷者”威胁、跟踪等多种软暴力催收债务,也曾以刑事报警方式处理,希望公安机关对此“非法放贷”行为予以刑事立案处罚,但公安机关面对这些 “非法放贷者”,往往陷入无法可依、执法依据不足的尴尬境地,无法有效打击“非法放贷者”的整体违法犯罪行为。

    惩治非法放贷行为刻不容缓!

    以法为是,以公为上,以民为天。对此严重危害社会公民的“非法放贷”行为,“非法放贷者”能游走于法律的“空白区”“真空区”,可见,《刑法》中增设“非法放贷罪”已势在必行!厉莉法官的“非法放贷”行为入刑建议是真知灼见,也是很有必要的。在此,我也建议各级政府加大惩治力度,结合当前扫黑除恶的高压态势,对“非法放贷”行为依法重点整治,形成合力,成立综合整治专项工作组,尽快遏制此毒瘤滋长。同时,建议各立法机关全力推动非法放贷”入刑立法进程,确定刑法相关罪名,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此次两会,我也很欣慰的看到,律师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参政、议政已增至22名,在此,也希望我们的律政先锋能认真履责,全力助推此非法放贷”入刑立法进程。

                                                                                                                                  (文)朱俊峰

                      

 

版权所有: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2017-2018 网站备案信息:滇ICP备17006605号-1
法律咨询电话:0871-67360355 电子邮箱:2309343397@qq.com  云南律师事务所排名
技术支持:昆明创轩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