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各地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快速发展,其中,面向高校学生发放的“校园贷”“裸贷”“网贷”等非法放贷现象,更是愈演愈烈。针对民间放贷乱象滋生的社会问题,在2018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等6名代表建议,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放贷罪”,置于《刑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中。对于此项罪名的增设,作为一名多年的执业律师,一名曾经的刑事庭法官,结合近年来工作中办理的各类民间借贷案件的实际情况,颇多感慨,感触很深,深感整治民间“非法放贷”行为,已刻不容缓!
“非法放贷”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等机构发布的《2017年互联网现金贷舆情大数据报告》显示,2017年219724条互联网现金贷舆情信息中,负面信息占57.14%。其中,与暴力催收、利率畸高、“砍头息”有关的舆情信息最多。
仅2017年6月至11月,有关网络催收的负面舆情信息1万多条,违规催收频次1000余万次,施害人79万,受害人92万,致20余人死亡。
现实生活中,借贷类APP的情况非常普遍,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和刚就业年轻人,据媒体调查,国内目前200款借贷类APP,只要提供个人信息即可放贷,每个APP借的钱也不多,少则几千,但加起来也高达十几万。APP上有的放贷条件竟然是只要提供裸露照片和视频便可放款,大学生和刚就业年轻人涉世不深,辨识能力较差,更无法预见、防范此金融领域借贷的法律风险,借贷后因没有偿还能力而自杀的事件,几度让人触目惊心,扼腕叹息!
“非法放贷”行为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的重要性
“非法放贷”的行为具有如此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如何对其进行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呢?作为律所法律风控部负责人,从法律风险控制角度,我认为应着力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等方面予以处理。
从事前主动预防角度,奉劝各位高校大学生和年轻人能充分认识到贷款的法律风险,尽快警醒!希望各位家长能对此“非法放贷”行为引起高度重视,对自己在校的大学生小孩进行必要的金融风险提醒、教育及监督。同时,也希望学校领导能增强校园金融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及时的对在校大学生的消费观、价值观、理财观给予必要的指导、培训。金融机构更应适时地入校园,引导大学生理性消费、正当理财。律师界等相关法制部门也应加强和大学的法律沟通与交流,送法入校,做好在校大学生金融领域相关法律风险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同时,也呼吁金融监管部门完善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呼吁有关立法部门尽快启动立法机制,完善金融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严惩此非法放贷行为。
从事中控制、事后补救角度,一旦发生因贷款无法偿还而发生“非法放贷者”将女大学生的裸照发布到网上的行为,女大学生应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选择自杀、轻生是对生命的践踏,是懦弱的表现,更是愚蠢的行为!受害者应理性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要求公安机关对发布者予以治安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其涉嫌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或其他涉嫌罪名的刑事责任。同时,委托专业律师对发布者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针对民间“非法放贷”暴力催收行为,一旦发生,受害人首先应相信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此时,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警,及时制止“非法放贷者”暴力催收行为,使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免受不法侵害。同时,应尽快咨询律师等法律界人士,提出良好的解决此事件的具体方案,分析与“非法放贷者”所签署的借据等相关材料,了解是否属高额利息的放贷行为?是否涉嫌“高利贷罪”?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罪”或涉嫌其他犯罪?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作为一名律师,更多的是关注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惩治“非法放贷”行为的?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相继出台的文件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治安。”但是,在监管执法实践中,“非法放贷”行为在其放贷过程中的地下性、隐蔽性、逃避性及恶意规避性,给行政监管机关实际执法中带来重重困境,无法从根本上遏制非法借贷乱象。
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我们办理的一些民事借贷案件中的借款当事人,也曾多次提到贷款人以多种暴力行为进行催收的情况,但就民法法理而言,“非法放贷”贷款人与借款人发生的借款纠纷,主要由《合同法》、《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来调整,对此类借款纠纷案件,我们均以民事案件纠纷诉讼来处理。“非法放贷”与 “高利贷”有共同之处,却有本质区别,将“高利贷”入刑,打击的是收取高额利息的放贷行为,而将“非法放贷”入刑,打击的是逃避金融监管的放贷行为。个别“非法放贷者”,放贷利息仅为年利率16%,但由于通过暴力胁迫、跟踪、滋扰、恐吓等方式催讨债务,造成了债务人自杀的严重后果,这种“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因其放贷利率在法定范围内,却无法通过“高利贷罪”给予刑事处罚。
以刑去刑,刑去事成。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当事人由于不堪忍受“非法放贷者”威胁、跟踪等多种软暴力催收债务,也曾以刑事报警方式处理,希望公安机关对此“非法放贷”行为予以刑事立案处罚,但公安机关面对这些 “非法放贷者”,缺往往陷入无法可依、执法依据不足的尴尬境地,无法有效打击“非法放贷者”的整体违法犯罪行为。
惩治非法放贷行为刻不容缓!
以法为是,以公为上,以民为天。对此严重危害社会公民的“非法放贷”行为,“非法放贷者”却能游走于法律的“空白区”、“真空区”,可见,《刑法》中增设“非法放贷罪”,已势在必行!厉莉法官的“非法放贷”行为入刑建议是真知灼见,也是很有必要的。在此,我也建议各级政府加大惩治力度,结合当前扫黑除恶的高压态势,对“非法放贷”行为依法重点整治,形成合力,成立综合整治专项工作组,尽快遏制此毒瘤滋长。同时,建议各立法机关全力推动“非法放贷”入刑立法进程,确定刑法相关罪名,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此次两会,我也很欣慰的看到,律师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参政、议政已增至22名,在此,也希望我们的律政先锋能认真履责,全力助推此“非法放贷”入刑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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