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刘某与王某结婚后于1994年支付了4470元、再加上自己的工龄购买了单位房改房40%的产权,后妻子王某过世。刘某于2002年3月8日与张某登记结婚;同年3月9日支付房款4497元,购买了房屋剩余60%的产权。2009年政府实行拆迁改造,刘某获得上述房屋拆迁补偿款40万元。刘某与张某结婚后,出于对张某的信任将家庭财产包括本案拆迁补偿款存折30万元交由张某保管。后刘某与张某感情破裂,张某携带本案拆迁补偿款30万元离家出走。刘某多次向张某讨要该款,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故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承办过程】
委托人刘某在恰谈阶段情绪激动,85岁高龄奋斗了一辈子,现房屋被拆迁了居无定所,打算用该补偿款再购房居住,却不料被张某占为已有。委托人为此寝食难安,身体和精神上都遭受着巨大的伤害。本律师仔细阅卷及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向房管局调取了购房合同、向银行调查了原、被告的银行流水,以及向委托人所在单位调取了解了相关情况。
该案件在分析法律关系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争议:
一、该房40%的产权是委托人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去世后,涉及到夫妻份额的分配及子女继承的问题,如何定性?
二、该房60%的产权属于委托人与张某二婚后所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的法律关系中既有与前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涉及遗产的继承,还有婚后所购产权的性质,法律关系极为复杂。
【庭审思路】
代理律师在反复分析证据和法律法规后,在庭审中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该房屋的性质,房改房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福利分房,出售对象特定,必须是单位职工且达一定工龄,是国家根据职工工龄、职务、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因此,判断其权属既不能简单依据出资来源,也不能以产权登记时间,而应当从特定历史背景出发,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制定的初衷。
二、该房屋60%的产权虽然购买于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后第二天,但从当时的付款记录、张某的收入状况来看,张某并无付款能力。
【审判结果】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刘某房屋拆迁补偿款30万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办案总结】
这一判决结果让原告家属深表感激。喻律师以其严谨,敬业的精神赢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区别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除了从购房时间来看,还要考虑房屋的性质、出资时间、付款能力、国家政策等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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