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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地税合并,针对企业的税务稽查力度逐渐加大。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国家税务管理逐渐趋向于规范化、精准化。
先觉先醒的企业已经走在转型的路上,但是很多企业发展路上的历史遗留问题依然存在发酵的可能,很多陈年旧账成为企业身上一颗随时会爆的炸弹。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换句话说,涉嫌税务违法的,自违法之日起五年内都有被追究的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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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众多涉税违法行为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最常见,也是最危险的一种行为。因为一般逃税行为都还有“补救”的机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之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用大白话粗略地说,如果仅仅只是简单逃税,第一次的话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也就没事了。但是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一旦被认定虚开,只要金额能够入刑,哪怕是接收了行政处罚,最终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和很多企业家“破财免灾”的想法是相去甚远的。
并且,一旦进入刑法的调整领域,追诉时效将不再是上文说到的五年,而是最低五年起,甚至有可能在超过二十年最长追诉期后依然会被最高检核准追诉。
在当前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开始重视起自身和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虽然很多人可以拍着胸脯说我的企业不涉黑涉恶,但没人敢说哪家企业不涉及刑事法律风险,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众多风险之一。
甚至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跨行业存在的一个通病型风险。
为什么可以这么笃定的下结论呢?这就必须回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点上来说,因为它可以用来抵扣,再通俗一点说它可以用来减轻税赋负担,甚至很多企业每年亏损或盈利的关键就在这里。
商业的根本是盈利,资本的天性是逐利。所以任何一个被挖掘出来的盈利点就会被无限的放大,并被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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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研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曾经遇到下面这样一个问题,并且请教了很多税务系统的朋友,但最终还是没得到一个准确的答案。
假设A是虚开出票方,B是虚开受票方,B的盈利逻辑很简单就是用虚开的抵扣,那么A的盈利逻辑在哪里呢?
因为虚开的前提一定是开了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不过是虚构交易而已。那么A要开具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其一定是去到税务局的税控系统中才能开出真票,那么此时A也是要上税的啊!
假如B给的好处费低于A的税点,那么A是没盈利的;假如B给的好处费是高于票额税点,那么B的抵扣似乎没有意义,甚至还是亏钱的。
此时的逻辑变得很简单,在这个虚开交易链条中要想AB均能盈利,那么只能是A在出票的时候没有足额缴纳税款。那么A要怎样才能既不足额交税又能开出发票呢?
有以下几种方式:1.走逃型虚开、2.票货分离型虚开、3.税收优惠型虚开(上述三种归类来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判定与预防》第二版)
走逃型虚开,即开票后不申报或者申报后不交税;
票货分离型虚开,即A卖货给B,B不需要发票,A将对应的发票开具给C用于抵扣;
税收优惠型虚开,即某些开票主体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开票后不需足额申报。
上述三种情况均使得A在虚开发票后,具有不用足额申报缴税的空间,由此也产生其虚开的利益。
接下来,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丁泽根律师,将会通过系列文章为大家剖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本质,分享企业涉税风险防控、合规操作以及刑辨策略。
敬请期待!
作者:上首律师 丁泽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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