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xx涉嫌强奸罪一案 不予批准决定逮捕
作者:昆明律师 上传时间:2019/10/8 11:42:10
案情简介:董xx涉嫌强奸罪一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立案侦查,于2018年7月21号被西山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并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在2018年7月23日接受其父亲董某的委托介入此案,通过会见,辩护人了解到本案根本就没有强奸事实的发生,二人之间发生的性关系完全是自愿,董xx并不构成强奸罪,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人向西山区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本案成功变更强制措施,董xx随后被释放。

事件经过:董xx与被害人何某原本系恋爱同居关系,二人在2018年3月15日通过珍爱网注册认识,相约见面之后互有好感,很快二人便确定恋爱关系,恋爱之后二人曾多次相约发生性关系,刚开始的时候主要是在酒店开房。后来为方便经常在一起,董xx便租下了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世紀半岛,之后二人便同居在了该出租屋内。董xx与何某在该出租屋内页发生过多次性关系,仅仅在事发前一周,二人依然在该出租屋内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董xx性格单纯,涉世未深,甚至连何某比其大5岁已婚并育有一孩这件事都是后来才知道的。自二人建立了恋爱关系之后,董xx对何某就是百般依从,在这期间何某的购物消费、家用开支很多都是董xx来支付,双方一度已经到了商量婚事的程度,2018年5月30日至6月2日,二人还一同前往三亚自由行旅游,同吃同住其乐融融。
自从董xx与何某谈恋爱以后,何某总是以各种各样的借款需要偿还为由,要求董xx帮其还款,为了帮何某还款,董xx将存放在其母亲名下的存款不断支取完,最后为了支付何某欠下的淘宝花呗和银行信用卡借款,经何某朋友的介绍,董xx将自己的宝马车作价抵押贷款11万元,贷款后帮何某还款花呗5.4万,银行卡1万多,短短几个月的时间,董xx就在何某这里花费了近二十万元。 在二人认识之初,董xx并不知道何某是有夫之妇并育有一孩,后来何某在董xx面前哭诉说,她丈夫有外遇,对她非常不好,经常打骂自己,她妈妈去世得早等等,董xx因此很同情她,答应和她继续好下去,董xx还开车带上何某回了其母亲所在的昆阳的家,其母亲非xx知道何某是己婚的女人,还比董xx大整整5岁后,反对董xx与何某在一起。
此后,董xx多次察觉何某还跟其他的男性有暧昧的关系,就向何某提出要求要么离婚和自己住一起,要么就把之前借给何某的钱还回来,当二人住一起不时会提起这件事,何某每次听到董xx提还钱的事都很不高兴。 事发当天是何某主动打电话给董xx说要来租房处吃饭的,还告诉董xx其要吃“红番干锅虾”,董xx按照何某的要求买了干锅虾,一箱啤酒、一瓶红酒和两杯咖啡。二人从头一天的下午8点就开始在出租屋吃饭,董xx喝啤酒, 何某一开始是喝咖啡,后来因为董xx提到要求其还钱的事,何某便自己开了两瓶啤酒喝,期间只要一说到还钱的事,何某就不说话一直沈默或者打电话。 直至当天凌晨2点左右,董xx告诉何某如果不把这么多钱还给自己,父母也不理解自已,他只能去死了,说着就用酒瓶将自己手腕划破。这时候何某还过来抱住董xx,哭着说为什么要这样做等等,并说自己布上又止血包,就跑下楼到车上拿止血药包,但是何某下楼去了很久都没有上来,董xx甚至以为何某走了,还给自己表妹打电话要求去开车米送自己去医院,遭到其表妹拒绝以后,董xx便白己下楼去,在院子里遇到了手上拿着止血包的何某,二人便又回到了楼上房屋里。进门以后,何某要来帮董xx包扎伤口,董xx还一直推开何某说 “不要你管”“仿这种么我还不如死掉算了”一类的话。这样闹腾半天后,二人又相拥在一起,期间何某还一直要董xx好好赚钱,答应她如果赚钱买了王府井的房子和奔驰 GL450 以后, 就离婚嫁给他等等,董xx也说尽量去做,何某还说你受伤了,今晚我就留下来不回去了。直到凌晨4、5点钟二人都在断断续续的说话没有睡,期间何某不断有电话打进打出,后来还亲自写了一份借条交给董xx,让董xx放心如果以后不和他在一起,一定会把钱还给他,两人也就没再提还钱的事了,又开始说到先前答应的买房买车的事上,一直到天快亮时二人便向平常一样拥抱接吻抚摸一系列后自认而然地发生性关系。 二人发生性关系以后,何某接了一个电话,告诉董xx说是她父亲打来的,何某像平时一样很正常的离开了。
律师分析:本案中, 董xx没有对何某实施强奸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也没有何某所控告的犯罪事实发生,双方发生的性行为并没有违背何某的自愿,二人发生的性关系是恋人之间正常的性交行为, 依法不构成犯罪。 对于何某的控告,不排除为了甩掉董xx,同时也抱有不用归还她已答应还钱的想法,也不排除何某在回家以后被其丈夫、家人察觉其有外遇的一事,而萌发恶意控告董xx。 如果每一个人在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以后,都随着自己的性子随意控告对方涉嫌强奸,将使得整个社会每人都岌岌可危,这违背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立法意旨,从而从实质上真正侵害了公民的婚恋和性自由。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董xx涉嫌强奸罪一案中不存在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董xx没有犯罪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86条,第88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近讼规则309条的押定,不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周宇航,最终西山区检察院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董xx被成功变更强制措施,未予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