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答应赠予给他人才财产或物品能否撤销?
作者:昆明律师 上传时间:2019/10/15 10:47:43
赠于能否撤销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比如媒体曝光有些企业在灾害袭来时承诺认捐,过后却不及时履行承诺,甚至干脆不履行。这类开“空头支票”搞“捐赠秀”的企业是否可以随意地撤销自己的捐赠?
合同法》对于可以撤销赠的情况有明确规定。除了前一节中提到的受赠人不履行赠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予人可以撤销的情况外,《合同法》还规 定了下面几种撤销赠的情况:
一是一般情况下,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能撤销。
法律赋予赠予人后悔的权利是考虑到他们可能会因一时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予他人,从而导致财产的损失。但是,如果是手机、金银首饰等动产已经作为赠予交给对方,汽车、房产等按照国家规定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就不能再撤销了。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就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予另一方,赠予方在赠子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予,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此时由于房产尚未过户,赠予的一方享有撤销的权利。此外,《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赠予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予义务。”赠予人“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这时也就不要想着帮助别人了。
而对于上面我们所说的公益捐款则不可以“诺而不捐”。某些企业在赈灾晚会等正式场合公开承诺捐款,这就意味着其与接受赈灾捐款的机构或受赠人建立了公益赠于合同的关系,受赠方可以据此要求其依法履行赠予义务。针对这种情况,《广州市募捐条例》规定“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的,捐组织可以催告、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所以,对于企业而言,在对外做出捐赠的承诺时,一定要慎重不要图一时的风光而超越企业的经济能力,不自量力,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
二是严重侵害赠人或者赠予人的近亲属,以及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况。因为感情往往是赠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如果发生受赠人严重侵害赠子人或其近亲属的情况,或者应该抚养而不抚养的情况,感情基础就没有了,赠合同也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因此,法律赋予赠予人此时有权撤销赠予。这里赠人的近亲属,根据法律规定包括赠予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这里的抚养包括夫妻之间的扶养、父母对子女抚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生活中发生过这样的“悲剧”:父母将自己房屋通过签订赠予合同的方式赠送给儿子,并且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儿子却不尽赡养义务,且经常骚扰父母的正常生活,导致父亲出现脑溢血,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赠予,儿子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需要注意的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里的撤销权赠予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如果是赠予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一旦超出这个时限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将不会支持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