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首律师处理昆明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昆明律师 上传时间:2019/10/18 9:51:34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9日,原告王宝莹与被告李燕贵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云XXX X的小型轿车一辆 出售给被告,出售价为7.3万元,原告于协议签订当日将车辆及相关手续交给被告,并于交付车辆之日起5日内配合被告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过户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负责。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上述车辆及车辆权属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但被告一直未按约过户,现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将车辆过户将使得原告承担风险,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车辆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判令被告立即与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争议焦点】
1、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4月9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该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协议自原告与被告签字时即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对此亦无异议。
二、协议明确约定被告应当在交付车辆之日起5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被告未履行该义务。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