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首文谈∣融资具体路径与法律风险防范(一)
作者: 上传时间:2024/12/5 17:01:45
本律师掌握的融资路径有包括债务融资、债券融资、供应链融资、类金融机构融资、民间融资、权益融资、资产管理计划融资、资产证券化等20余条路径融资,现谈谈债务融资中的银行贷款潜在的风险应对。
首先谈谈民事法律风险及应对,后续再谈谈刑事法律风险与应对。当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并非立即同意,而是要经过历时最长可达月的信用等级评估、尽职调查、层级审批等一系列流程之后,才承诺发放贷,之所以要经过上述诸多程序,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风险的防控,否则小则影响银行自身的利益,大则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因此,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行业监管机构曾出台一系列的发放贷款操作指引或风险管理指引文件。作为借款方企业而言,也会触及诸多风险,包括商业风险及法律风险两个方面。
商业风险,主要体现为申请借款被银行拒绝的风险、获得贷款迟延导致融投资机会错失以及获得贷款后无力偿还的风险。防范第一个、第三个风险的关键主要在于借款人要有良好的征信,申请时提交的材料真实、全面,后期还款及时。对于第二个风险,借款人难以防范,因银行贷款为众多融资方式中融资效率相对较低的一种。
再此主要讨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措施。银行贷款是《民法典》中借款合同的一种,因此,如果借款人违反其与银行签订的合同,首先要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对于合同未约定的内容,同时相关法律或部门规章有规定的,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甚至,如果触及刑事法律的规定,构成刑事犯罪,则应承担刑事责任。
一、民事法律风险及其应对
近20年间,诸多民营企业在不断扩大规模,通过深耕主业,灵活运作资本,以致做强做大,但同时,也有不少优质企业倒闭。其中,绝大部分企业融资方式中均会涉及银行贷款。银行贷款过程中,存在的民事法律风险主要包括违约责任的承担、互保圈危机、个人连带责任等。
公司运转层面:
整个企业陷入危机,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既有外部政策性影响,也决策性因素。但对于任何一个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来说,资金链的紧张甚至断裂往往是卡喉最根本的原因。对于有关集团企业而言,其后期无限护资金的急切需求不言而喻,进而进行银行贷款、民间借贷也理所当然,但忽视了“短贷长投”、“短融长投”的巨大危害性。
短贷长投,一般是指利用短期的贷款或其他方式融资,进行长线投资如固定资产投资,是当下企业经常利用的一种操作方式。本来,对于企业而言,融资与再投资再正常不过,而且,长期投资往往利润回报丰厚,但周期长。如果银行短期贷款进行长期投资,当宏观经济状况良好、企业资金链运转正常、现金流充足时,确实是利大于弊。然而,一旦国家宏观政策有变,银行信贷紧行可能“停止放贷”,进而“抽贷”,要求“提前还贷”,其他银行跟风,民间借会受到影响,将导致企业现金流短缺,周转不灵,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偿债能力恶化,企业最终可能濒临破产。就如同高速行驶的汽车突然没油极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因此,才出现浙江温州各老板不得不“跑路”的现象。
法律规定层面:首先,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12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是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规定,体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是有特定程序要求的,但企业之间互联互保模式的出现,似乎使银行授信过于泛滥,授信额度过高。
其次,互保、联保模式最早被用于农户间的贷款担保。
互联互保模式最初源自农民之间担保借贷,后逐步发展到中小企业之间。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当时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于是监管部门便推出了“互联互保”模式,就是通过企业互相担保的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商业银行无论是国有行、股份制银行还是城商行,都纷纷加入了贷款大军。正因如此,“互联互保”模式则被许多地方政府作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行之有效的改革创新经验。在浙江,经济相对发达,中小企业居多,互保圈十分盛行。
最后,关于企业互保联保贷款方式的法律特征,属于保证,而非抵押、质押。针对联保模式,至少有两个以上担保人,属于共同保证。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是否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针对互保模式,是相互为对方提供保证。单纯的连带责任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大量的交叉联保互保,为互保联保而设立的错综复杂的关联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马克维茨认为,在投资额度一定的情况下,对不同的资产进行组合,可以降低投资的风险,即一组企业的总授信额度应该是组内实力最强的单户的授信额度,而非进行各户额度叠加。
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签订借款合同时,一般都会明确贷款的用途,而且合同会约定,借款人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的用途。实践中,企业将短期流动资金款用作固定资产投资的很多,银行方面基于自身业务的需要,在进行前期审核时,可能会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最终还是会予以发放。但不得否认在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贷款用途的前提下,贷款人擅自变更其用途,其行为不但违反《贷款通则》之规定,也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提前还贷以支付违约金等。
当然,贷款人违约不仅包含变更贷款用途这一种违约行为,还包括逾期、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等,因此有必要对该类民事违约风险从法律及合同条款的角度进行深人的解析。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如有下列行为,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3.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4.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5.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6.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还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2.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3.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合同约定层面:
在《贷款通则》的精神指导之下,实务中,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也会对上述内容进行约定,而且较为详细,甚至将前述规章未做明确规定的某些情形也纳入合同条款中。现以XX银行2023年的借款合同示范文本为例,对相关条文进行解释,进而指出其潜藏的法律风险。
该合同主要包含如下条款:货币币种和金额;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先决条件;贷款利率与利息;担保条款;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借款人的特别保证事项;提款和用款;提前还款;贷款展期;费用;违约事件及处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其他;法律适用及纠纷的解决;协议生效等。一旦达成协议,双方应受协议的约束,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构成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公司治理层面:
毋庸置疑,选择和上市公司互保,确实在初期能互惠互利,不会增加成本,而如果选择担保公司则要支付更多担保费。但公司认识不足的是,当上市公司之间涉及金额巨大的互保,只要有一家因不规范运作出现问题,就会产生连锁反应,风险会沿着担保链波及其它公司,甚至引发局部的金融债务链危机,损害相关公司的商业信誉及银行的资产质量。在担保风险中受伤害的不仅仅是上市公司,同时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也会受到影响,严重的会使当地经济产生巨大的波动。
此外,通过互联互保方式借到款项之后的后续不合法操作,也会使瓦解加速。对于运作的资本金中绝大多数都是短期贷款,被用在传统实业的对外扩张上,回报缓慢,这样的短贷长投,无异于玩火。对于盘根错节的持股方式、分散的股权、各级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的特点为其融资提供了便利,但也正是这些问题才导致借款企业陷入危机。有企业借助上市公司,大量从银行贷款;借助金融机构,挪用保证金、信托资金,进行民间非法融资。这样有公司就陷入一个恶性的循环怪圈,年年的利润都被用来偿付高息,而所借的资金越来越多,只要其中一环稍微出点问题,就有全面崩溃危险。
在此过程中,银行只注重发放贷款和收取利润,对于资金的去向和实际用途监管严重缺失,反而,在有一点危机的苗头之时,银行只顾“抽贷”。
因此,互联互保圈导致担保链危机重重,而后续的“短贷长投”又使资金链紧张。这是最终导致借款公司案发、火烧连营的最主要原因。
社会层面:
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完善也可以说是企业陷入危机的原因之一。尤其是在选择与陌生企业互保联保时,如果择友不善,可在片刻之内引火上身。这一点,如关联企业多抗风险能力强些,只是较易发生在中小微企业融资时,由银行牵线搭桥,会与资质未必过硬的企业成为队友。
本律对于多路径的融资渠道有多方面应对措施,建立合作服务关系再行探讨提供。随着近期金融借贷风险的大量爆发,可以看出银行贷款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到底是怎么跌倒,又能不能爬起来?从过去的“眼镜大王”跑路案到目前的恒大事件,值得关注分析研究。
作者:杜开周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