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首简讯 │ 「阳光司法」小区楼下的“庭审”
作者: 上传时间:2024/12/18 11:16:08
近年来,物业纠纷逐年增多,这类纠纷虽然多为诉讼标的较小的“小案件”,但其涉及的群体多,影响大,是关系着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和社会稳定的“大民生”,也关系着企业健康发展的核心。
3月27日,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王佳奇律师、华丽婷(sx)律师作为安宁某物业公司诉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宁某物业公司的代理人,在安宁法院的主持下于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的居民楼下参与阳光司法活动。
经代理人积极举证、质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现场释法明理,充分发挥了庭审震慑和宣传教育作用。周边200余名居民现场观摩了本次庭审。
案件回顾:
郭某为安宁市某村村民,由于城市发展原房屋经政府规划征收补偿,后补偿郭某小区安置房屋一套,并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搬迁后郭某认为该房屋系安置房及物业费收费过高等原因,拒不支付2023年委托人物业费,经多次催缴未果后,起诉至安宁市人民法院要求郭某交纳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
开庭前代理人积极寻找、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当庭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安宁市人民法院法院当庭宣判:被告郭某立即支付物业公司2023年物业服务费2030.69元、违约金101.53元、生活垃圾处理费120元、自来水二次加压费120元;本案诉讼费由郭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协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发布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下监测并定期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在协商物业服务费用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