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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首文谈∣一起扑朔迷离的交通事故
作者:  上传时间:2024/11/4 14:00:53

一起扑朔迷离的交通事故

在律师代理案件中,交通事故给人第一感觉就是简单明了。可事实并非如此,一些交通事故案件,从诉讼到执行的搏奕激烈程度和深度,会让人感叹不已,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杜晓秋、刘永平律师就曾处理过这样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2017年12月张意乘坐的出租车(系昆明零心出租公司有限公司(简称出租车公司)与和龙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事故致出租车的乘客张意、李荣、龙军受伤。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和龙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出租车驾驶员及乘客无责任。

此次交通事故系和龙醉酒驾驶造成,和龙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和龙承担责任能力有限,因此选择出租车运输合同纠纷索赔有利于张意。

同车受伤的乘客龙军,伤情较轻,治疗时间短,很快就以出租车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出租车公司,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出租公司都认可事故车辆为该公司所有,并没有提及任何实际车主的信息。

2018年11月,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对龙军案件作出判决书,判决出租车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

张意治疗终结,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各种赔偿总计为300多万元,2018年底张意及家人无法通过协商方式取得赔偿款,后委托我所杜晓秋、刘永平律师以出租车运输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后出租车公司申请追加出租车的实际车主黄力,提供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单(车队业务)》。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单(车队业务)》保险单显示:主险每人责任限额为40万;附加险3扩展运输途中车外责任保险条款对应的责任限额为160万。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扩展运输途中车外责任保险条款》规定:“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 ,保险人就每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累计责任限额。”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为此《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单(车队业务)》附加险3应当理解为个人的保险赔偿限额为160万元。

庭审时,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实际车主认为出租车在事故中无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出租车保单的赔偿限额,作为投保人的出租车公司认同保险公司代理人的解读,认为该保险赔偿限额为40万元。

昆明铁路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扣除已经支付的款项判决出租车公司和车主黄力共同赔偿张意257万多元。

2020年7月19日强制执行立案,2020年7月24日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告知冻结出租车公司3万多元,此外两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供执行。

收到二审判决书后,出租公司认为附加险的赔偿限额为160万,申请再审,因与其在一、二审当中的抗辩相矛盾,不予支持。

2020年9月8日法院执行员在张意及律师签执行笔录时,表示:张意不向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和龙索赔是非常错误的,其非常同情无责任的出租车公司和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非常不认同张意及其律师的选择。

不应当向出租车公司索赔的观点,此后执行异议的审判员,民事监督的检察官都秉持这一观点,如此情形,执行自然难以快捷有效。

2020年12月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通过听证,申请人认为应当追加帮助转移被执行财产的王某和抽逃注册资本的唐某为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被驳回,律师认为本案还可通过拍卖出租车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获得赔偿款。同时要求法院追究被执行人黄力的拒执罪,向出租车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发出高消费限制令,促使他们尽快履行执行债务。

在律师的努力下,执行局加大了对被执行人黄力的执行力度,将其拘留,并追究其拒执罪。但是向出租车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张某发出高消费限制令一事,执行局以各种理由拒绝了。

对抽逃注册资本的唐某提起的异议之诉,虽然证据确凿,一、二审判决书也确认唐某有抽逃注册资本的事实,但是最后又以奇葩理由判决唐某不承担责任。

为进一步推进执行,杜晓秋、刘永平律律师提出执转破,拍卖出租车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执行法官、检察官、出租车协会领导都认为云南无先例,依照昆明市的出租车管理规定,不能拍卖出租车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022年11月15日,张意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2022)云民申2449号,裁定提审唐某异议之诉一案。2022年11月25日,出租车公司自愿交付执行款180万元,不久全部履行完毕。

至此,一个简单的交通事故在本诉阶段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在执行阶段经历执行异议之诉、执转破、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民事执行监督等等程序最终取得赔偿款。整个过程不可谓不曲折,不艰辛,真是扑朔迷离,柳暗花明。
作者:刘永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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