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首文谈 │ 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功辩护
作者: 上传时间:2024/11/4 14:13:42
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功辩护
——不迷信专家评估报告
多年以前发生过一起重大安全事故,该事故致七人死亡,3人重伤,30多人受伤。联合调查小组专家做出《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确认事故直接原因:1.模板支架架体构造有缺陷;2.模板支架安装违反规范有四点:(1)下碗扣与钢管的焊逢未作条焊,而是点焊或脱焊;(2)上碗松动,用手可拧动;(3)上下碗扣未作咬合;(4)无限位销或限位销在止口外;3.模板支架的钢管、碗扣存在质量问题;4.砼浇筑方式违反规范规定;同时确认事故间接原因有5点。
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指劳务公司,劳务公司也被确认为事故主要责任人,劳务公司负责人看来是在劫难逃。
我接受委托后,多方研究《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并向有关专家请教,最后得出结论:该事故直接原因是没有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现浇梁预压作业造成的,即在安装模板前没有用大土袋对支架进行预压。
现浇梁预压作业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承重和稳定性,预压是检验支架强度及刚度最有效的办法,预压通常采用大土袋堆载,该项作业前后通常要一周左右。
本案工程施工方,监理方施工时却省去支架预压作业,强行浇筑混凝土,导致支架坍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针对《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的四点直接原因,我认为:
1.模板支架架体构造有缺陷来源于支架及模板施工方案的缺陷。因为搭设模板支架的工人是严格依据项目部和监理方的要求搭设的(《劳务协作合同》第3条第1点、第12条1.7点及12条2.16点规定项目部负责技术,每道工序经报检后才可进行下一道工序)。而项目部和监理方又是根据施工方案来指导的,因此错不在劳务方,其责任应由设计方、项目部和监理方共同承担;
2.碗扣、钢管有正当的来源渠道和相应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使用时劳务方、项目部、监理都进行了检测(《劳务协作合同》第6条第1点和第8条第2点规定脚手架等工地材料、设备必须经施工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劳务方已经尽了相关注意义务,碗扣与钢管焊缝问题是碗扣、钢管厂家的问题,劳务方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3.碗扣松动、上下碗扣未作咬合、无限位销或限位销在止口外的问题。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完全是凭空想象,因为发生事故后的支架已经严重扭曲变形,事发后是无法再现或推测事发前支架碗扣是否松动、咬合以及限位销情况如何的;
4.砼浇筑方式劳务方工人严格按照项目部和监理的指挥进行浇筑(《劳务协作合同》第3条第1点、第12条1.7点及12条2.16点规定项目部负责技术,每道工序经报检后才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出现问题错不在劳务方,难道劳务方工人听从项目和监理的指挥也是一种过错?
本次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确认事故间接原因是:1.支架及模板施工方案有缺陷;2.发现支架搭设不符合规范未及时进行整改;3.未认真履行支架验收程序;4.未对进入现场的脚手架及扣件进行检查验收;5.安全管理不到位、技术及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以上5点间接原因,我认为3、4、5三点间接原因与劳务方无关;而支架及模板施工方案与模板支架架体构造有缺陷互为因果关系.其责任不应当由劳务方承担;由于劳务方至始至终都没有收到过监理方、施工方的书面或是口头的整改通知,反而是支架搭设工程多次评定为优良,事发后却说劳务方没履行整改要求,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我认为劳务公司对本次安全事故不应当承担责任,不应当对劳务公司的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此重大的安全事故,劳务公司无罪难以向社会交待,最后对劳务公司负责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这结果已经远在劳务公司负责人意料之外,他欣然接受这一结果,说这是他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这是不迷信专家报告的又一次重大成功辩护。
(注:本案牵涉很多的人,案件不对事件描述)
作者:刘永平 律师